(资料图)
4月26日,深交所发布对融创房地产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称,融创集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融创集团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对融创房地产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融创房地产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也发布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决定书,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发行了16融创05、20融创02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直至2023年1月16日才予以披露。